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海南省科学养生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Province Science Healthcar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SH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国家战略主导下,由海南省养生保健、休闲疗养行业的代表性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科研机构、疾病防治机构、医疗康复机构、食品、体育等相关机构,以及广大从事养生保健事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管理者、研究者、传播者、工作者、志愿者自筹经费、自愿组成的由海南省卫生厅批准成立的全省养生保健与休闲疗养行业唯一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在政府的指导下,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团结和组织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养生研究,普及养生知识,培训养生人才,提供综合服务,推动行业协作,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协助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养生事业的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做好促进政府与企业联系、沟通的桥梁纽带,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服务,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广大民众和海内外游客的身心健康服务。
本协会主旨:整合养生行业资源,打造科学养生智库,孵化养生产业集群,提升人类生命价值。
本协会核心理念:科学养生——完美生命价值。
本协会总体目标:营造“国际旅游岛养生行业之家”,合力打造“海南国际养生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卫生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81号南洋大厦1106室。邮编:570105.电话:68529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职能与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当好政府智囊;做好行业协调;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服务;研订行业标准;认证行业资质;组织行业培训,培养行业人才,强化行业自律;优化行业规范;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权益;培育龙头企业;孵化产业集群;加强行业联谊;推进行业联盟;促进全民保健;推动行业发展。整合海南得天独厚的养生资源,打造中国养生之都,共建海南国际养生岛。
具体业务是:
(一) 当好政府参谋,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发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行业政策提出意见、建议和依据;
(二) 做好政府助手,接受政府部门邀请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三) 当好桥梁纽带。促进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
(四)参与行业管理,研订行业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化,借鉴某些国家级协会制订行业系列标准、规范的有效经验,发挥特区先行先试功能,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制定养生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督导,为全国制定养生行业国家标准提供试验和经验;参与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
(五)研发行业信息,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六)认证行业资质,参照海南省房地产协会、装修装饰协会和物业管理协会接受省建设厅委托,制订系列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资质认证的有效做法,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制定养生行业资质标准,开展行业资质评审认证工作;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接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开展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公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促进全民保健,大力宣传、普及科学养生、疾病防治知识,推广保健养生健康实用技术;
(十)创办刊物和网站,组建养生传媒联盟,宣传海南得天独厚的养生资源,开展养生行业交流,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编辑出版相关著作和资料;
(十一)创办相关研究所,开展科学养生、保健休闲、健康文体、疾病防治等相关方面的课题研究和养生科学实验,开展理论创新和方法交流,开展保健养生健康咨询和服务;收集、鉴识、整理民间传统养生文化、养生技术与传世养生方药并进行科学研究;
(十二)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和资质培训,提高养生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十三)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居民和中外游客提供规范化的科学养生服务、康乐养老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
(十四) 帮助企事业单位改善职工保健养生健康管理工作;开展社区养生保健和健康管理服务;
(十五)开展行业服务,为会员和养生行业提供项目策划、融资合作、招商引资、品牌战略、产品设计、技术优化、信息共享、市场推广、会展营销、形象宣传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十六)反映会员要求,开展行业维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七)创办养生国际论坛,开展国内外养生科研理论技术和养生产业发展的交流与合作;
(十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生产经营或研究开发保健养生健康相关产品与服务(如健康检测、自然疗法、保健养生食品、功能饮料、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用品、康复医疗、养老服务、保健旅游、疗养休闲等)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团单位,以及有志于养生研究、服务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管理者、研究者、传播者、养生保健工作者、志愿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经申请并获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会员按章程和本会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职能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 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免费获得本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免费登入本协会官方网站会员区;
(七) 获得本协会养生活动基地的优先优惠权;
(八) 获得本协会养生示范基地的优先优惠权;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公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形象;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统计信息和意见建议;
(六) 热情接待并积极配合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协会公务活动;
(七) 接受本协会的协调与督导;
(八)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及早向本协会书面告知,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
会员单位更换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及电话、邮箱等,须及早向本协会书面告知,以便及时联络。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须及时向本协会书面告知,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有关牌匾等。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会议和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常务理事无故半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出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顾委主任、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并向会员代表报告;
(六)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可在海内外特聘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荣誉顾问、荣誉理事、名誉理事、特邀理事,组建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批准本协会主要管理制度;
(十一)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组织制订行业公约等行业行为规范;
(十三)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十四)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的也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理事长、顾委主任、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第四项职权之外的其他职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向全体理事报告,并在下次理事会上确认通过。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由会长召集并主持或委托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代行常务理事会职权,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理事长、顾委主任、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主持召开或由会长委托理事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顾委主任、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顾委主任、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理事长、顾委主任、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但身体健康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顾委主任、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本会创始会长单位不受任期限制。会长、理事长、顾委主任、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因特殊情况由创始会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已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或委托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人选;
(六)委托理事长负责本协会的会员吸收、经营与服务事务,督导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七)委托理事长签订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对外合作协议。
(八)处理本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下设若干个办事机构(会员发展服务部、综合办公室等)。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或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激励制度;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组织起草本协会的重要文件和工作计划、工作方案;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主编本协会刊物、网站和其他出版物;
(七)组织策划本协会的重大活动和重大合作项目;
(八)委托常务副秘书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本协会办事机构人员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创办或联合创办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收益;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逐渐提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团休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